都市自宅用地租稅優惠 恐限縮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8.10.21

行政院賦改會昨(20)日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決議,建議行政院縮小都市地區自用住宅土地享受地價 稅、土地增值稅的減稅面積,只有面積在1.5公畝(約45坪)以內者,才能享低稅負優惠。預估將衝擊 全台13.2萬戶自用住宅土地持有人,出售或持有土地的稅負恐會上升。
依據土地稅法規定,納稅人享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率,以及一人一生一次出售自用住 宅土地,享有千分之10%低稅率優惠者,需符合條件之一是:都市地區土地面積不能超過3公畝(約90坪) ;非都市地區土地不能逾7公畝(約210坪)。
賦改會檢討房屋及土地稅減免優惠政策,目前享有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案件中,都市地區土地在 1.5公畝以下者將近300萬戶,但超過1.5公畝的大面積自用住宅土地僅有13.2萬戶,顯見自用住宅土地多 數在1.5公畝以下。
賦改會認為,持有自用住宅者的土地面積多數不超過1.5公畝,建議應適度縮減都市地區自用住宅優 惠稅率的面積,避免減稅流於寬鬆。賦改會建議,都市地區自用住宅土地按優惠稅率課稅,應僅限土地 面積在1.5公畝以下者才能減稅。
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若不符合優惠稅率條件,地價稅需按千分之10稅率累進課稅、最高可達千 分之55,稅負至少是自用住宅土地的四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也將喪失一生一次選擇按最低10%稅 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機會。
對於限縮都市地區自用住宅土地優惠稅率的提議,李述德認為可再討論,並未完全定案。但對部分 與農業經營無關的農舍享受免稅待遇,他認為,不合理就應檢討。賦改會報告也指出,農發條例89年修 正後,非農民已可購買農地,農地上興建農舍有游泳池、庭園景觀等休閒設施,不符合農業經營條件, 應核實課稅。
避免跨國企業藉由借錢投資、成立受控外國公司或在租稅天堂國註冊等方式避稅,行政院賦改會建 議應在稅法訂定「反避稅」條款,包括限制企業舉債投資超過股權一定比率,支付的超額利息即視為盈 餘分配必須繳稅。

開發航空城 新版本外圍歸地方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08.6.28

交通部昨與經建會討論行政院版「桃園機場特別條例」,交通部長毛治國提出「荷包 蛋理論」,機場主劃區和周邊特區猶如「蛋黃」,開發主體為民航局,地方可參與特 區開發;特區外圍則如「蛋白」,回歸地方政府都市規劃。
此版本主導權為中央政府, 技巧性避開「航空城變國中國」及特權爭議。 "核心區民航局主管" 桃園縣政府和立委日前提出的桃園航空城規劃版本,因排除適用現有稅法、「勞基法」 、「民航法」等法律,遭質疑航空城儼然成為獨立小國,是特權大怪獸,立法院初審 因而未過關。但因桃園航空城是馬政府政見,經建會昨邀跨部會協商,交通部提出荷 包蛋理論解套。 毛冶國說,機場核心高度管制區及主計劃區仍維持既有運作模式,由民航局主管,周 邊特區參照自由貿易港區模式,但鬆綁讓加工業外的服務業進駐,如旅館、物流貨運 、會展中心等,採「境內關外」模式,提供單一窗口及稅負優惠。
"分享特區商業利益" 周邊特區的劃定和開發主管機關仍是民航局,但地方政府可申請參與,再委託民間辦 理。至於特區外圍則回歸地方政府都市規劃開發,分享特區溢出的商業效益。
毛冶國說,已和桃園縣長朱立倫、立委陳根德初步電話溝通,兩人皆表示可接受此版 本,下月初再正式協商。預計下會期能將行政院版本送交立法院審查。交通部指出, 未來桃園機場傳統收入仍納入民航作業基金,可支撐其他航空站營運。桃園縣政府相 關人員表示,尊重交通部規劃。

畸零地的價值分析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洪振剛 2008/11/11

一般而言畸零地之價格較標準宗地為低,惟如欲購買鄰接自己土地 之畸零地, 則非高於市場行情,恐不易購得,以經濟學觀點而言,一 筆碎細之畸零地如對於鄰地使用人產生效用,則鄰地使用人願意以高 出於一般行情之市價購買,因其總價低,單價高,鄰地使用人尚能支 付。
如畸零地對於鄰地使用人無產生效用,則其利用價值甚低,對於 鄰地使用人以外之其他使用人利用 價值更低,故畸零地地價平常狀態 價值低於市價,合併使用時高於市價。
以畸零地之價值在市場上有三種特性:

﹝一﹞超值畸零地:當鄰地所有人對於該畸零地之需求甚殷,勢非合併不能建築或前臨畸零地非整合,否則無法提高土地利用或裡地無通路非合併使用,否則無出入之情形下,鄰地所有人以高出於市價之行情購買,因而面積小,單價高,總價低,鄰地所有人尚能支付,故 願意購買。

﹝二﹞貶值畸零地:當鄰地所有人對於該畸零地無效用,或該畸零地位在偏僻之地,或鄰地所有人可從其他方向取得有利之地位,而不受畸零地影響之行情時,該畸零地喪失優越之條件,則該畸零地可能閒置或荒廢而價值甚低。

﹝三﹞平值畸零地:依建築法第45條及台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第九條之精義,畸零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可建基地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辦理公開標售,標售以市價為準。 故此時畸零地之價值評估宜參考鄰近四周土地市價,評估其適當價值。
按畸零地之所有權狀態有下列二種型態:

﹝一﹞假性畸零地:由於土地面積細碎,造成其土地面積細碎之原因,如分割、繼承、道路拓寬、徵收,其與周圍相鄰的土地所有權人係屬同一人,或以信託登記方式登記在他人名義下,如妻、子 女、親友等,於土地整體使用並無阻礙,辦理合併登記並無困難者。

﹝二﹞實值畸零地:由於土地面積細碎且相鄰之土地面積較大,然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辦理合併登記作業須雙方當事人合意,且須支付價金者,則為實值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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