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2008-09-04
重病期間錯誤利用買賣方式移轉財產給配偶,小心被視為贈與,反而因小失大,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除併回遺產課稅外,還要加處漏稅額一倍的罰款,等於該筆贈與財產全數充公。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被繼承人甲君在死亡前半年,將名下所有的一筆建地以買賣的方式,移轉登記給妻子,但並未取得任何價金,甲君死亡後,南區國稅局發現該筆土地是甲君在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依稅法規定須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按繼承日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該筆建地的價值為250萬餘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又因繼承人漏未申報該筆遺產,除遭補徵遺產稅82萬餘元外,並處以漏稅額一倍的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查核遺產稅案件時,常發現繼承人為規避遺產稅,常使用「假買賣、真贈與」的迂迴方式移轉財產,但是只要國稅局進一步查核雙方是否真有資金往來,即可查獲是不當逃漏稅的贈與行為,使用這種手法逃漏稅很容易被稽徵機關查獲,還將因此被加罰一倍罰鍰。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同法第1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將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民眾利用生前贈與移轉財產,規避遺產稅。
不過,很多民眾仍採取錯誤的規劃方式,尤其是擔心被繼承人的財產過多,常在被繼承人重病期間,就趕快移轉財產,但是錯誤的規劃方式,很容易被國稅局查到逃漏稅行為。像上述案例,配偶之間的財產移轉,如屬贈與,免課贈與稅,但死亡前兩年贈與會被歸課遺產稅,因此,很多民眾採取「假買賣,真贈與」的方式,但是,如果無法提供確實的資金流程,會被國稅局視為贈與課稅,並加罰漏稅額一倍的罰款。
以遺產稅最高稅率50%計算,補稅加罰款漏稅額一倍,等於該筆贈與財產全數送給國庫,納稅人白費了規劃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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