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2008-08-29
多人集資購買土地提供建商合建房屋,國稅局將認定為是合夥的營利組織,超過個人出資額部分,扣除成本費用後的利益,必須納入個人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發現,轄區內甲君與多人集資購買土地,協議土地登記於其中一人的配偶名下,而後將土地提供建商出資建屋出售牟利,所獲利益按各合夥人出資比例金額分配返還,但甲君等人並未將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發現後,其超過出資額部分扣除成本及費用後,認列為各合夥人當年度的營利所得,併計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解釋,雖然甲君等人聲稱出資購買土地,純粹是一般使用、收益及處分,並非合夥關係,而個人出售土地利得免稅,主張應不須課徵綜合所得稅。但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的判決,合夥營利事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兩人以上共同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不需要具備永續經營的條件,只要在一定時間內持續進行經濟活動,達成目的後即可解散。因此,北區國稅局認為甲君等人集資共購土地、與建商合建房屋出售是一連串追求利潤的經濟活動,雖非永續經營,但已持續一定期間,而認定為合夥的營利事業。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與人集資購買土地,並與建商合建房屋出售的情形,其持續反覆追求利潤所取得的收益,應立即申報併課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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